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   chuán bó yōu xiān quán

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请求包括:依法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舶营运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除法定原因,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