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此外,对义务教育的学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经费和办学条件、师资等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