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bīng yì fǎ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同日公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2章6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其余各章分别为: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惩处,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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