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行新律。

公元581年 十月
始行新律。

资治通鉴卷一百七十五:“初,周法比于齐律,烦而不要,隋主命高顺、郑译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更加修定。政练习典故,达于从政,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时同修者十余人,凡有疑滞,皆取决于政。于是去前世枭、轘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二千里;徒刑石,自一年至二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白;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议、请、减、赎、官当之科以优士大夫。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县不为理者,听以次经郡及州省;若仍不为理,听诣阙伸诉。冬,十月,戊子,始行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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