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客户逃移法

南宋孝宗时处置客户逃移的专法。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宋廷采纳夔州路转运司建言,下令除将皇祐以来适用于施(今湖北恩施)、黔(今四川彭水)二州的客户逃移专法扩大施行于夔(今四川奉节)、忠(今四川忠县)、万(今四川万县)、归(今湖北秭归)、峡(今湖北宜昌)、澧(今湖南澧县)等州,即夔州全路外,又规定:①自令颁之日计算,凡佃客前此逃移他乡不满三年者,须连同骨肉亲属一并追还旧有业主,限两月归业。收留之家不得以其欠负为由,继续拘占不放;已逃移三年以上者,如不愿归还旧主,即从佃客之便;如今后再有逃移,则不论三年与否,官府一律代为追还。②禁止任何地主豪富抢夺佃客,违者比照《略人之法》断罪。③佃客被人拐诱,只归还佃客本身给业主,不得拘其父母妻男,违者比照《和诱他人部曲法》断罪。④假请佃卖田地、诈立户者,依《诡名挟户法》断罪。⑤私匿客户财物者,依《欺诈财物法》断罪。此法对夔州路主佃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国古代经济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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