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鲁克

蒙古语音译,原意为“畜群”。通常指蒙古牧区牧工与牧主间的一种牲畜承放制度。清中叶以前蒙古封建王公贵族、旗府、寺院、上层喇嘛等把畜群托给属民代为放牧,称为“放苏鲁克”。一般是牲畜的乳、毛等归牧民,孳生畜归牧畜主,是一种超经济的剥削方式。属于皇室的养息牧场,太仆寺左右翼牧场也一度采取过此种形式。后随着商业高利贷资本进入牧区,封建领主制度受到冲击,逐渐演变成带有租佃性质的“苏鲁克”,牧主、商人等将牲畜租贷给牧民放牧,按一定比例收取仔畜或其他畜产品。承租办法在各地区、各领地内亦各不相同,由牧主与牧工商定。凡无天灾、疫病等正常情况下,繁殖的仔畜归牲畜所有者,未成活的交羔皮。牧户对承租牲畜可以乘骑、挤奶、剪毛等。如牲畜死亡和丢失,牧户要负责赔偿。承租时间事先确定,有临时性的,也有承租数年长期性的。解放后,经过民主改革,推行合同制,即新苏鲁克。经过牧民与牧主协商,订立分成合同,或由牧民和牧主代表会议协商,规定出统一的分成标准,合理分配仔畜和畜产品比例,既不能低于影响牧民收入的逐步增长,也不能高于挫伤牧主经营牲畜的积极性。合作化以后,在集体经济中,试行“三包一奖”的劳动分工定奖制“苏鲁克”和生产责任制“苏鲁克”,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