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三○一條款

超級三○一條款   
注音 ㄔㄠ ㄐㄧˊ ㄙㄢ ㄌㄧㄥˊ ㄧ ㄊㄧㄠˊ ㄎㄨㄢˇ  拼音 chāo jí sān líng yī tiáo kuǎn
指西元一九八八年美國綜合貿易法修正一九七四年貿易法而新增的第三一○條款。此條款對貿易夥伴國之不公平措施及各相關的貿易障礙等都予以規範,並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必須每年向國會提報各國貿易障礙,並選定優先國家及優先障礙進行諮商,於三年內迫使該國改善其自由化措施,或簽定貿易協定,承諾修改其國內法令措施。由於此條款之含括面廣,而且諮商效果不能令美國滿意則可依三○一條款實施貿易制裁報復措施,因威力強大,各國稱之為「超級三○一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