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法

逃人法   táo rén fǎ

清兵入关后,满洲贵族通过圈地,掠夺大量土地,统称旗地,并在旗地上建立各种庄田,役使大批壮丁从事生产。又强迫当地汉人“投充”为奴,以驱使耕作。奴仆不仅承担沉重的地租、差役,而且人身没有自由。他们不堪压迫和剥削,纷纷逃亡,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防止和缉捕逃人,维护满族统治者的利益,清政府在顺治初年制定了严禁奴仆逃亡的“逃人法”。规定凡旗下奴仆逃亡者,如系初逃、再逃,受鞭责或脸上刺字,归还原主,三逃则处死刑。凡窝藏逃人者,往往处死,家产没收。以后,清政府又一再严申“逃人法”,法禁虽严,但逃人问题仍未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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