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以言词即口头的形式进行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是贯彻*直接原则、*辩论原则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庭审理中的讯问、询问、发问、陈述、辩护、答辩、辩论、发言等都是按照言词原则进行的,此外还包括当庭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等,并且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