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学家。牛津大学毕业。1746年获专门律师资格后开业,1761年当选为下院议员。1753—1768年在牛津大学兼任法学教授。1763年被任命为英国副总检察长。1770年起任普通法法院法官。1765—1769年写成的《英国法释义》(4卷),被认为是对英国法的较全面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