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秋末判决并执行死刑的制度。《后汉书·陈宠传》:“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当时认为季秋论囚的理由是季秋霜降,万物肃杀,判决并执行死刑“顺天道肃杀之威”。唐律规定除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明英宗天顺(1457—1464)年间始创*朝审,清代于朝审外另行*秋审,都是季秋论囚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