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沿袭元制,境内分设一个中书省直辖区,若干行中书省辖区。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十三年(1380年)裁撤中书省,以所领府、州直隶京师。宣德三年(1428年)后,全国府、州分统于两京(京师,即北直隶;南京,即南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一个直隶区或一个布政使司为一省,合称十五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