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稅畝

初稅畝   chū shuì mǔ
《左传》中记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原来的“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即一个小生产单位,一共耕种了112.5亩土地,其中12.5亩土地的产品为应缴纳的税额,税率为0.111111……(循环小数,计算方法为12.5/112.5,)。而在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即一个小生产单位,一共耕种了112.5亩的土地,其中22...
参见:初税亩
扫描版:「初稅畝」在《汉语大词典》第2366页 第2卷 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