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传殷周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土地划作井字形,故名。始见于《孟子·滕文公上》。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作九区,区一百亩;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家)耕种;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给统治者,公田农事毕,才能耕种私田。《周礼》、《礼记》、《汉书》以及汉经学家传注对井田亦有记载,内容与《孟子》不尽相同。对其具体分配、耕作及缴纳办法,自汉至清,意见分歧,迄无定论。近代学者对其性质有争论,其说有三:(1)村社土地制度,劳动者是公社成员;(2)榨取奴隶劳动和分封赏赐的土地制度,劳动者是奴隶;(3)西周井田制是封建领主经济下的份地制度,劳动者是农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