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权

发现权   fā xiàn quán

对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等作出前所未有的阐释而依法取得的权利。在法律上,发现与发明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自然界的新认识,不一定能立即应用于生产实践,而后者则是改造自然界的手段,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以应用于生产建设为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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