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折纳”。唐宋赋税所征钱、物的改换。分以物折物、以物折钱、以钱折物三类。经征官吏常借以增加税额。《宋史·冯康国传》:“四川税色,祖宗以来,正税重者科折轻,正税轻者科折重,科折权衡与税平准,故无偏重。”参见“折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