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法

票法    piào fǎ

明清后期部分地区所行商人凭票运销茶、盐的制度。明嘉靖八年(1529年)浙江部分地区官盐不通,巡按御史王化请准许土商自卖食盐,不论开报多少,都给官票,酌量收税。后又行于山东等地。清道光年间,两淮私盐增多,税收大减。道光十一年(1831年),两江总督陶澍奏准于淮北行票法。规定每票一张运盐十引(个别产盐州县可一引起票),照章纳税即可领票运销。后淮南两浙福建等地相继仿行。行盐亦分引界,和*纲法同属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制度。惟票法认票不认商,无编册世袭专商。辛亥革命后沿用,抗日战争期间废除。清茶法除沿旧制行*茶引外,部分地区亦兼行票法。


扫描版:「票法」在《汉语大词典》第10510页 第7卷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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