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兰姆

格兰姆    gé lán mǔ

公制重量单位,今省译作“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民国各团体之组织》:“本公债总额银二千万元,每元合纯金百分之七十五格兰姆。”亦省作“格兰”。 鲁迅 《集外集·说鈤》:“此三年间所取纯与不纯者,合计仅五百格兰耳。”


参见:格蘭姆
扫描版:「格兰姆」在《汉语大词典》第6066页 第4卷 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