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殺

戲殺   xì shā
戏杀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因嬉戏而误杀伤人。《唐律疏议》记载:“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嬉戏者本无害人之心,但因造成伤害后果,故应处刑罚。刑罚据情节而定。《唐律疏议》又曰:“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唐律还规定,对其亲尊长等“不得为戏”,如因戏而致死伤者,“以斗杀伤法论”。
参见:戏杀
扫描版:「戲殺」在《汉语大词典》第6710页 第5卷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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