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廳

審判廳   shěn pàn tīng
审判厅是清朝末年及北洋政府初期设在京师及地方各省、县的审判机关。分为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三级,加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形成四级三审制。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设立检察厅,执行检察事务。审判厅是封建司法制度与近代资产阶级诉讼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参见:审判厅
扫描版:「審判廳」在《汉语大词典》第5035页 第3卷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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