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秦始皇本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裴骃《集解》:“应劭曰:禁民聚语,畏其谤己。”张守节《正义》:“偶,对也。”《汉书.高帝纪上》:“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偶)语者弃市。”颜师古注:“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秦始皇时,为了杜绝言论,巩固其统治,刑法规定,凡人有谈论《诗》、《书》的,一律处死。弃市,行刑于市,弃尸不殓,故称弃市。后用为咏苛法虚禁之典。
元.耶律楚材《怀古一百韵寄张敏之》:“偶语真虚禁,长城信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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