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的 “使、 史、 吏、 事” 最初是同一字。 甲骨文写作 “、 、” , 均象“” (手)持 “、 ” (树杈制的工具、 武器或仪仗) 形,会意用其去做某种事务。如出使他国的使臣称大使,可释为 “使” ; 大 使也是官吏,因此也是“吏” 字; 大使所办的事都是大事,所以也是事情的 “事” ; 大使做的大事要记入历史,因此也是历史的 “史” ,记录历史的人又 是官吏。这样互相推演印证了一形四义。后分化。《说文》分别释: “事,职 也。” “使,伶(令)也。” “史,记事者也。” “吏,治人者也。”
图为 “象形字书画” 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