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字在商周时本指敌囚(用作奴隶) ,与 “氓” 同义。《说文》: “民,众萌(氓)也。” “氓,民也。” 当时抓来敌虏,先刺瞎左眼,用作奴 仆。 区别有身份的人和士。 甲骨文、金文写作“、 、 、 、 ” 。正 是用一锐器直刺眼目的形状。 “说文古文”写作“” , 是用戈从“女”字中 刺过的字形。 小篆写作 “” , 已不直观。 隶书随小篆结构写作“” 。 至 今无大变化。
图为 “象形字书画” 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