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辰(十七日),诏锁庭应举人。

公元1029年 六月
甲辰(十七日),诏锁庭应举人

自今在京有职事、无职事,已罢、未赴,并听于国子监开封府取解,外任者听于别州,仍先取旨。文臣许两应,武臣止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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