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書
书名《樂書》
书名 乐书
作者陳暘
版本福建巡抚采进本
分类經部>樂類
下落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内容 宋陳旸撰。旸字晉之,閩清人。紹圣中登制科,官禮部侍郎。事跡具《宋史》本傳。此書乃建中靖國間旸為秘書省正字時所進。自第一卷至九十五卷,引三《禮》、《詩》、《書》、《春秋》、《周易》、《孝經》、《論語》、《孟子》之言,各為之訓義。其第九十六卷至二百卷,則專論律呂本義、樂器、樂章及五禮之用樂者,為《樂圖論》。引據浩博,辨論亦極精審。視其兄祥道《禮書》,殆相伯仲。第《禮書》所載,只詳於三代器數,是書則又推及律呂本原及后世雅俗諸部。故陳振孫《書錄解題》謂《樂書》博則博矣,未能免於蕪穢也。然旸書包括歷代,總述前聞,既欲備悉源流,自不得不兼陳正變。使振孫操筆而修史,將舉古來秕政亂法一切刪之不載乎?此南宋人迂謬之見,不足據也。其中惟辨“二變”、“四清”二條,實為紕繆。自古論“四清”者,以民臣相避以為尊卑立說,本屬附會。旸則曰:“黃鐘至夾鐘四清聲,以附正聲之次。”其意蓋謂夷則至應鐘四宮而設。既謂黃鐘至夾鐘為清,又謂為夷則至應鐘而設,是兩“四清”。也。不知每一均必具五聲,夷則一均以夷、南、無、應為次,而闕角聲,必須黃鐘清為角。南呂一均以南、無、應為次,而闕羽、角二聲,必須黃清為羽、大清為角。以調而論,則謂夷、南、無、應四律,以聲而言,則為黃、大、太、夾四清,非有二也。其不用正聲而用清聲者,樂之高下以漸,無驟高驟下之理。以夷則一均言之,如用夷、南、無、應四正律,則其聲以次而高。而忽用黃鐘正律,雖同在一均,而高下不協,故必以黃清協之也。旸引李照十二鐘之說,殊為舛誤。又論“二變”曰:“五聲者,樂之拇指也。二變者,五聲之駢枝也。五聲可益為七音,則五星、五行、五常亦可益而七之乎?二變之說始於尚書,而蔓衍於《左傳》、《國語》、《書傳》、《漢志》。是不知《書》之‘在治忽’,有‘五聲’。而無‘七始’。《國語》之‘七同’,有四宮而無徵也。《左氏》為七音之說,蓋八音耳。八音以土為主,而七音非土不和。故《書》之《益稷》、《禮》之《樂記》,其言八者皆虛其一,猶大衍虛其一也”云云。不知“二變”之生,由於高下之次。蔡元定相去二律則音節遠之說最有根據。若不究其理之所由然,而但以數相較,則七較之五而多其二者,將十二較之五而亦多其七,是音不得有其七,而律亦不得有其十二乎?且“五聲”、“二變”,有管律弦度之不同。半太蔟與正黃鐘應,半夾鐘與正大呂應。此理尤為旸所不知也。至以七音為八音虛土而言,尤為牽強矣。又其釋《周官》三宮之樂,以圜、黃、太、姑為宮之旋而在天者,故其合別而為四。函、太、姑、南為宮之旋而在地者,故其合降而為三。黃、大、太、應為宮之旋而在人者,故其合降而為二。若然,則天宮用八律,地宮用六律,人宮用四律,以多少為差別也。而圜丘樂六變,方丘樂八變,宗廟樂九變,又何以解耶?凡此之類,皆不可據為典要。然唐以來樂書無傳,北宋樂書惟《皇祐新樂圖記》及此書存耳。遺文緒論,條理可徵,又安可以一眚廢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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