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除太常乐人之乐籍。

公元621年 九月
诏除太常乐人之乐籍。

唐会要卷三四:“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太常乐人,本因罪谴,没于官者,艺比伶官。前代以来,转相承袭。或有衣冠继绪,公卿子孙,一沾此色,累世不改,婚姻绝于士庶,名籍异于编氓。大耻深疵,良可矜愍。其太乐鼓吹诸旧乐人,年月已久,时代迁移,宜并蠲除,一同民例。但音律之伎,积学所成,传授之人,不可顿阙,仍令依旧本司上下。若已经仕宦,先入班流,勿更追补,各从品秩。自武德元年配充乐户者,不在此例。”原注:“乐工之杂士流,自兹始也。太常卿窦诞又奏用音声博士,皆为太常鼓吹官僚。于后筝簧琵琶人白明达,术逾等夷,积劳计考,并至大官。自是声伎人入流品者,盖以百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