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

①吏部处分制度。明代定制,京察、大计等通天下内外官考察标准,共有八条: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凡具有其中一条者,即予以降、调、撤职和处分。清康熙十一年(1672),诏令以八法填注考语。后改为六法之制,八法之称遂不用。②中医名词。指八种治疗方法,见于清程国彭《医学心悟》。即发汗(汗)法、涌吐(吐)法、攻下(下)法、和解(和)法、温里(温)法、清热(清)法、消导或消散(消)法、补益(补)法。这是前人在长期医疗实践中,通过八纲辨证,概括对多种病证的治疗而制订出的基本法则。一般是病邪在表用汗法;病邪在里、在上属实用吐法;在里、在中属实用下法;病邪半表半里,气机不调用和法;病的性质属寒用温法;病的性质属热用清法;积聚、积滞属实用消法;正气虚弱,机能不足的虚证用补法。早在东汉张仲景《伤寒杂病论》中即有八法内容,后世各种治法,基本由八法演变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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