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置户口牌甲

清顺治元年(1644)以总甲及十家牌法编置户口之总称。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民户的管理和控制。凡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遇逃人奸宄事故,邻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府州县卫核实解部。若一家隐匿,其邻、甲长、总甲不行首告者,俱治以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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