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场

生产食盐之场所。多指海盐生产场所。古代海盐有许多产区,各产区下辖若干盐场。而盐场之废置,往往取决于赢利之情况。《宋史·食货志》:“诸路盐场废置,皆视其利之赢缩,亦未尝有一定之制。”如明代两浙产区有盐场三十五,山东十九,福建七,广东十四;清代长芦产区有盐场八,奉天九,山东八,两淮二十三,浙江三十二,福建十六,广东二十七。又,清代池盐有河东三场。历代均设专官或专门机构管理产盐区及各盐场。如元代于沿海产盐区先后设立了若干盐运司,每盐运司管理若干盐场;明、清于各盐场专设盐课司,管理产盐事务,征收场课,稽查私盐。各产区的盐场都有固定的销售地界。如清代两淮盐场行销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六省,广东盐场行销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云南、贵州七省。

 

国学大师APP下载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