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抚司

官署名。南宋建炎四年(1130),始于秦州置川陕京西湖北路宣抚处置使司,简称宣抚司。绍兴元年(1131)以后,又陆续置淮南、扬州等处宣抚司。长官为宣抚使,多以现任执政担任,或置副使佐之。属官有参谋官、参议官、机宜干办公事等。掌宣布威灵、抚绥边境及统护将帅、督视军旅之事。元代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置,始成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掌管地方军民政务。每司设使、同知、副使各二人,宣抚使等或参用土官。明沿元旧称,设于湖广、四川、云南等省,正式成为专设的土官衙门之一,即少数民族首领世袭的地方政权。长官为宣抚使,正官尚有同知、副使各一人,首领官为经历司经历,其下有知事、照磨等员。经历大都由流官充任。清沿明制。雍正后多改流设县,或划归府、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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