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廉钱

即养廉费。清雍正年间实行养廉银制度后,亦在新疆维吾尔族各级伯克中推行,时称养廉钱。其发给新疆喀什噶尔(今喀什)、和阗(今和田)、叶尔羌(今莎车)等地伯克者称“养廉腾格”。初由官府发给执照,令伯克在乡间自行“攒凑”。乾隆四十年(1775)以后改为官府征收,按伯克品级高低分别支放。执掌税务、词讼、水利等伯克因另有收入不予支放,称“不支养廉伯克”。其他各地伯克,因地小商稀,只给养廉田而不给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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