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   
注音 ㄐㄧˊ ㄏㄨㄟˋ ㄧㄡˊ ㄒㄧㄥˊ ㄈㄚˇ  拼音 jí huì yóu xíng fǎ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並維持社會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全名為《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共三十五條。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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