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   
注音 ㄔˇ ㄉㄨㄛˊ ㄍㄨㄥ ㄑㄩㄢˊ  拼音 chǐ duó gōng quán
剝奪犯人應享有的公權,是刑法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我國刑法認為可褫奪的公權有為公務員的資格,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為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等三種。
参见:褫夺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