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詞
注音 ㄅㄨˇ ㄘˊ 拼音 bǔ cí
1. 古代官衙裡告狀人未具訴狀,案子既已接受,應補狀詞,以為審問依據。
▶ 《儒林外史.第二四回》:「正值向知縣出門,就喊了冤。知縣叫補詞來,當下補了詞,出差拘齊了人,掛牌,第三日午堂聽審。」
2. 在敘事句中,除主要的文法成分外,其餘與述詞有關的人、物、時、地等,用來達成補充作用的詞,皆稱為「補詞」,有受事、關切、交與、憑藉、處所、時間、原因、目的多種補詞。亦稱為「補語」。
3. 補足主述語意思的詞。如「好得很」。「很」即為「好」的補詞。亦稱為「補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