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舉權

糾舉權   
注音 ㄐㄧㄡ ㄐㄩˇ ㄑㄩㄢˊ  拼音 jiū jǔ quán
監察院的職權之一。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應先予以停職或做其他緊急處分時,得經監察委員提議、審查及決定,以書面向其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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