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交收辽南条约》。全称为《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11月8日清政府全权大臣李鸿章与日本驻华公使林董(1850—1913)在北京签订。共六款,另附“议定专条”一件。主要内容:(1)清政府以白银三千万两“赎回”辽东半岛;(2)偿款后三个月内日军从辽东半岛撤出。参见“三国干涉还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