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社

论合作社   lùn hé zuò shè

列宁于1923年1月4日和6日口授而成。编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文章阐明了合作社对社会主义的意义,指出:旧日合作社工作者希望通过合作社来推行社会主义,是幻想;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国家支配着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政权,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有了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俄国的合作化有巨大的意义;合作社是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向新制度过渡的方法;在这里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同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发现了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合作社的发展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国家要在政策上切实支持确实有真正的居民群众参加的合作社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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