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又称《藏印议订附约》或《藏印续约》。为1890年*《藏印条约》的附加条款。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93年(光绪十九年)12月5日清政府参将何长荣和英国政务司保尔(Alfred Wallis Paul)在大吉岭签订。共十二款。主要内容:开放亚东为商埠,许英商自由贸易,准许英国派员在此驻扎;亚东自开放日起,五年内藏印贸易互不收税;限制中国西藏人民在哲孟雄(今锡金)的传统游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