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调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社会法学派的一个支派。19世纪末出现于法德两国,主要代表有惹尼、耶林、埃利希、坎托罗维奇、富克斯(Ernst Fuchs, 1859—1929)等。主张法官应有创造法律的某种自由裁量权,根据正义原则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