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学家,自由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曾任南锡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主张法官的任务不能以从逻辑上解释成文法为限,法官在解释法律时,除成文法外,还应依靠三种法的渊源:习惯、通过司法实践所树立的传统以及自由的科学研究。主要著作有《私法实在法的解释方法与渊源》、《私法实在法的科学与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