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家。先后就读于维也纳、海德堡、莱比锡等大学。曾在维也纳、柏林、巴塞尔等大学执教,1891年起长期任海德堡大学教授。提出“国家自限说”,认为国家对内对外行使主权,但又“自我限制”,因而对外能遵守国际法,对内能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主要著作有《法、不法与惩罚的社会伦理意义》、《主观的公法体系》、《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