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牧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对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拥有的牲畜所征收的税。征收办法由各自治区(省)根据发展畜牧生产、实行合理负担和轻税的原则自行制定。牧业税的主要课税对象,包括马、牛、骆驼、绵羊和山羊等。牧业合作化以前,一般实行有免征额的累进税制和有起征点的比例税制;牧业合作化以后,一般实行比例税制,并有减税、免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