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滇案条约》或《芝罘条约》。英国借口*马嘉理案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76年(光绪二年)9月13日英国公使威妥玛与清北洋大臣李鸿章在烟台签订。共三部分十六款,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为:(1)英国得派员至云南调查,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及通商章程;(2)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入西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3)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4)英国可派员“观审”中国各地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5)租界免收洋货厘金;(6)洋货运入内地,不论中外商人都只纳子口税一次,全免各项内地税;(7)凡未设立租界的各通商口岸,都应将外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该条约扩大了英国在华特权,并使英国势力得以深入中国云南、西藏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