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既往”的对称。法律不仅适用于它施行后的事项,而且适用于它施行前的事项。法律时间效力的一项原则。主要为有些刑法所采用。在具体运用上有两种办法:(1)从新法,即不问新旧法律处刑的轻重如何,一律采用裁判时的新法。(2)从新兼从轻,即一般从新法,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从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