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主张“‘权’与‘能’要分别”的政治学说。认为人民应是“有权的人”,但不承认人民有管理国家的能力,政府只能另由“有能的人”组成。因此提出把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民权”(亦称“四权”)交给人民,把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个“治权”(亦称“五权”)交给政府,实行权能分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