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旧律指罪犯被定罪处刑后,在徒流等刑执行完毕前又犯罪。不同于数罪俱发,数罪俱发指几个罪同时发觉,或甲罪虽先发觉,但乙罪发生在甲罪发觉之前。数罪俱发从一重处断;而更犯的处刑,唐律规定为“各重其后犯之事而累科之”,明、清律规定为“依律再科后犯之罪”,都采取并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