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或主管机关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