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最早举借的内债。1894年(光绪二十年)因中日甲午战争需款,户部曾向北京银号等借银一百万两。当年又奏准在各省会关埠劝募,拟订《息借商款章程》,规定给应募人每银一百两填印票一张,七厘行息,六个月为一期,在田赋、关税项下归还,两年半内本息还清。应募人集款一万两以上的,给以“虚衔封典”。有勒派等弊。1895年5月停办,除将已认借款一千一百余万两收齐外,不再续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