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

工商税   gōng shāng shuì

我国对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产品销售收入、业务收入、采购支付金额或进口商品总值所征收的税。1973年起试行,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工商税是以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为基础,连同工商纳税单位原应负担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简化而成。1984年*利改税中,该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种。并恢复课征原先合并简化的城市房地产税等几种地方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产品税和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草案均废止,改行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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