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奏

复奏   

中国旧制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前应反复向皇帝报告的制度。此制古已有之,北魏时确立。《新唐书·太宗纪》:“贞观五年十二月诏)决死刑,京师五复奏,诸州三复奏,其日尚食毋进酒食。”《唐律疏议·断狱》:“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明承唐制,死刑即决及秋后并三复奏。清时对朝审、秋审均行三复奏之法。乾隆十四年(1749年)改为朝审三复,秋审一复。